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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
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

                                                      朱青红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等7部委联合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标规定》)。《评标规定》于2001年7月5日起开始实施。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总体上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为,促进了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对工程招投标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评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尤其严重。《评标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规则,以《招标投标法》为依据,从评标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在若干方面做了补充、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评标委员资格准入制度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专家不仅要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还要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不良道德记录的人员不能参加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财物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了评审程序
    针对评标活动中不公开载明评标标准,或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及制定不合理评标标准和方法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导致评标缺乏公正性的问题,《评标规则》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价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种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些投标人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中标目的,故意压低投标价,低价抢标。让利幅度过高,甚至低于成本报价,即使中标,施工企业也容易陷入“不投标是等死,投标是送死”的困境。有的中标单位为挽回损失,做出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甚至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
    《评标规则》还规定,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规则》对于评审程序的详细规定,有利于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评价最佳投标人,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体现中标人的唯一性
    中标人应该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能够获得最佳经济效益者,具有唯一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一些国有投资和融资项目,有的招标人不选择评分最高或经评审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而是随意选择投标人,致使招标流于形式。针对这一问题,《评标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总之,《评标规则》是应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促进招投标活动稳定发展的需要而出台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据悉,国家计委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做好《评标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如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对《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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