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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加速与可推定加速
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加速与可推定加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

    大型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工期拖延的情况。业主往往不情愿授予延期,而希望工程仍能够按期完工。当业主/工程师要求/暗示/施压加快工程进度时,合同双方经常会在合同责任和施工费用方面产生争议问题,争议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对“加速/可推定加速(Acceleration/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的认定上。
    由于加速施工会伴随大量额外的费用支出,牵涉到合同双方的巨大经济利益,加之国际上对加速概念的认可也不尽相同,所以,加速施工的争议往往成为重大争议。因此,提出这一问题并对其进行专门论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速/可推定加速的概念
    “加速”的说法是近30多年来流传开来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采取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以获得早期完工的目的。在遇到可原谅的拖期而工期对业主非常重要的情况下,业主一般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指令承包商投入更多的资源,追赶拖后的工期。
    可推定加速是美国的一个司法概念(Judiciary's concept)。美国工程师兵团对可推定加速的定义是:“业主对承包商遇到的可原谅延误(有资格获得延期)不予认可,要求承包商加快进度以在合同完工日期完成合同要求的行为”。在美国,一般将可推定加速施工归为可推定变更(Constructive Change)的一种。
    在应用加速/可推定加速的概念时,需要注意其与“赶工(Expedite)”一词的区别。赶工意味着拖期的责任在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加速则意味着承包商遇到了可原谅的延误,有资格获得延期。对"Expedite”含义的理解可以参考FIDIC4第46.1款。根据该款,当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期的情况下,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加快进度(Expedite progress),该条款中使用的正是“Expedite”一词。
    在国际工程施工中,当工程工期延误时,业主或工程师往往会向承包商致函,要求/暗示其加抉进度。这时,业主或工程师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Expedite”  或“Accelerate”的词语,否则可能会导致可推定加速的施工索赔。
    可推定加速的判别条件。
    美国法庭常常采用如下几个条件来判断是否存在可推定加速施工:
    □必须有可原谅的延误;
    □必须发出了延误通知(如合同要求这样做)和要求延期;
    □工期延长必须是要么被拒绝,要么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授予;
    □业主(或作为其代表的工程师)必须采取了强迫性的行动或指令,或采取了其它能被合理地解释为指令在未延期的合同工期内完工的方式;
    □承包商必须实际上加快了其生产力,而且承包商必须实际上遭受了由于加速施工带来的损失。
    也有的采用更简单判别法则,如美国索赔法庭则采用了如下几个条件:
    □延误是可原谅的;
    □承包商被指令赶工;
    □实际上加速施工了,而且产生了额外费用。
    
  国际上对可推定加速的不同认识
    可推定加速索赔/争议能否获得成功,还和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环境有很大关系,国际工程管理人员对此应加以注意。
    可推定加速在美国和加拿大法庭一般得到承认。美国索赔裁决庭认为,可推定加速施工是一种“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 Order),应同可推定变更一样予以承认。因此,在美国,人们已接受了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延期请求等同于加速施工指令的观点。
    但可推定加速的术语在英国却受到了批评。Duncan Wallace在著名的《哈德逊建筑与工程合同》中指出,可推定变更指令(Constructive Change Order)学说并不是建立在合同双方愿意或准合同依据的基础上,在英国或英联邦的法律中是不能接受的(第909页)。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如果标准合同中没有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力来指令加速施工,则不能从通用条款中推出隐含条款,要求按工程师指令来实施工作,或给予工程师权力来指令和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方法。
    除英国外,欧洲法律通常也不承认可推定加速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也不承认可推定加速的概念。
    尽管可推定加速的术语遭到了批评,但据国外的统计,可推定加速的施工索赔仍然获得了一半的成功率。

   国际标准合同条件中的加速条款
    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各类标准合同条款中,对加速施工指令的签发权力和费用支付形式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工程管理人员对此应加以注意。
    ACA82和ACA98合同规定工程师可以指令加速施工,并对由此产生的赔偿费或直接损失和费用给予支付。
    ICE6、ICE7、NEC2、GC/Works/1、GC/Works/1/98合同规定工程师能够指令加速施工,但对相关的费用应以补充协议(Collateral agreement)的方式来明确。
    JCT80、JCT98、FIDIC/M&E87规定加速施工采取补充协议的形式,但工程师在签发加速施工指令和协议方面似乎是无作为的。
    除上述情况之外,在其他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向指令加速施工导致的费用进行支付。
    国际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款(FIDIC4和FIDIC99)中也没有加速条款(Acceleration Clause)。尽管FIDIC4第51.1款(变更)的(f)项中包括了一项工程师指令承包商“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但在国际上一般认为“规定”一词指合同规定的顺序和时间,根据第14.1款(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同意的进度计划不是规定的施工/顺序。值得说明的是,国内有的著作上对该条款的解释与国际上的惯例不符。
    因此,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师没有以业主的费用指令加速施工的权力,业主也不能要求承包商赶回业主责任的延误。但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是,在出现业主延误时,业主往往又想维持原合同完工日期(有时纯粹是政治需要)。为解决这一矛盾,并避免产生争议,业主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加速条款,这样业主就能够通过加速施工协议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包括了明确的加速条款,规定了如果事先没有达成合同补充协议,承包商的主动加速努力将不予补偿,那么当承包商提出可推定加速的施工争议时,业主在驳倒承包商的索赔方面将占据有利的立场。
    加速/可推定加速往往会伴随大量额外费用支出,涉及合同双方巨大经济利益,往往成为重大争议的根源。为尽可能的避免施工争议,在招标阶段,国际工程管理人员在起草合同条款时,应对加速条款的制定进行慎重考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加速的概念进行准确把握,避免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加速/可推定加速的施工索赔;当出现加速/可推定加速索赔/争议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规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环境情况而做出决定。
 (作者:李太成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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