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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3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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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60号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日 

  璀灿的宝岛海南,四面环海,海岸线长1528公里。沿海防护林是保障我省生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在防风固沙、保护生态、美化景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绿色之岛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海防林建设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防林建设工作,作出了用3-5年时间恢复我省海防林的重大战略部署。 

  为更有效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好我省的沿海防护林,省人大常委会三届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该法规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1、海防林的概念是什么?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沿海防护林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2、海防林的建设和保护经费如何解决? 

  《规定》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市、县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3、谁是海防林的建设和保护主体? 

  《规定》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会常委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4、海防林是保护海岛的重要生命线,为何说海防林保护和建设是个社会系统工程? 

  《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5、如何确保海防林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定》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海防林地不能改变用途有何规定?违反会受到什么处罚?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护和绿化措施。 

  《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用途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7、海防林作为重点公益林,是否要设立保护标志? 

  《规定》第三条规定: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8、如何提高海防林的防护效能? 

  《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9、以往由企业或个人等社会主体种植海防林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或者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10、海防林的林木产权如何管理?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1、如何做好海防林的保护? 

  《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12、在海防林带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违反会受到哪些处罚?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禁止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 (构)筑物; (二)砍柴、放牧;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四)在未成林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政府责任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海防林带范围内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在海防林带范围从事活动需要遵循哪些原则?违反会受到什么处罚? 

  《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4、采伐海防林的林木有哪些程序,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规定: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海防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5、没有履行好保护海防林义务,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 

  《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海防林案例回放】 

  临高昌拱博浦港海防林被盗伐案 

  2005年春节前后,犯罪嫌疑人临高县临城镇文潭村村民王亚参,组织民工盗伐位于临高昌拱博浦港的海防林。树种为木麻黄。经查实,王亚参采取 “蚂蚁搬家”方法,一点点地雇人盗伐,用手扶拖拉机偷运出去。2005年3、4月间,他将其中部分木材卖给违规在文潭村开办木炭厂的王少兵。经现场调查、勘查,被滥伐林木215亩,株数5800株,蓄积量115立方米。目前,犯罪嫌疑人王亚参仍在潜逃中。根据 《森林法》有关法规,犯罪嫌疑人可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在经济上最高可处以盗伐林木价值的1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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