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建 设 管 理 委员 会
建筑便函[2007]80号
关于启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 0 0 7]101号)规定,截至目前我市已有1401人通过建设部审批,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现就启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及执业信息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信息卡与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IC卡等同使用。可以作为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评审和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2、建造师执业印章作为注册建造师签章使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同时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领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同时,应将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Ic卡缴回原发证机关。现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目前仍然有效。
特此通知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