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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是建造师制度的灵魂
依法执业是建造师制度的灵魂
作者:中国工程…    文章来源:www.yusuan.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6
    法律素质是贯穿于建造师执业技术能力之中的,这无论是在技术、经济还是管理等各个层面都有着显著的表现。但是,在对建造师基本素质的要求中,法律素质不仅仅是依附于其他素质提出来的,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执业技术能力加以强调的。这就好像是人体的循环系统一样,它的功能是通过其它系统的功能显现出来的,但是却并不影响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而存在。如在以下的案例中,就需要建造师熟练掌握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严格依法执业,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并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某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于涵侧填土所用的材料在设计图纸上标注的是6%的石灰土。第一年各施工单位完成了路基工程的施工,其中包括涵侧填土的工作。由于冬天来临,不适合继续施工了,各施工单位就撤离了现场。第二年春天的时候,某标段的施工单位率先进入了现场,在没有通知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将自己所属路段内的涵侧填土全部挖了出来,换填进来了6%的水泥稳定砂砾。后来被监理单位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但是,施工单位人员说:“6%的水泥稳定砂砾在性能上要优于6%的石灰土,而且我们施工单位也愿意自己承担这部分增加的费用。”

  评析:尽管施工单位愿意自己花钱来改进工程的质量,是个善意的行为,但是法律却不允许这样的善意的行为的出现,其建设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擅自修改图纸
  我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正常变更程序去提请变更,而是擅自修改了工程设计,尽管从理论上说可以保证甚至是提高了工程质量,但是却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没有对材料进行检验

  我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没有请监理单位对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违反了上面的这个条例。即使所使用的材料最后经检验合格也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应该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包含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具体措施。本案例中,该施工单位属于擅自开工,没有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所以,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工程建设法律体系主要由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劳动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刑事法律制度和权利保护制度构成。这些制度有的已比较成熟,有的还有待完善,但基本上都涉及到了技术、经济与管理等诸多内容,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增强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素质有着“四两拨千斤”之效,从而有效避免工程安全、质量等事故的发生,减少建设活动中的经济摩擦,降低工程建设管理风险,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整体行业管理水平。

  此外,“走出去”的战略使得建造师需要面对来自国外尤其是法制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的挑战。在这样的挑战面前,一个没有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建造师是无法取得胜利。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适应了我国的国情,许多问题的处理是按照中国特色的逻辑来进行解决的。但是,当我们面对的是只讲合同、不讲情理,只讲法律、不讲关系的竞争对手时,原来固有的逻辑思维会使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处于劣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建造师就要不仅熟悉和掌握我国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而且还很有必要在此基础上了解更广泛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应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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