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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补充考核认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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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关于补充考核认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问题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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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考核认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考核认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178号)精神,结合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补充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具体包括: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直接上报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封面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审核
1.单位审查
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检查无误,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须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的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
2.主管部门审核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上报”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3.人事部门复核
各市、州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复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门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审查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申报表》(一式两份)
(4)《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5.考核认定
(1)四川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2)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定。
(3)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四川建设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4)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6.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将申报材料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办公室。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证书,且证书已按要求进行了复查;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规定的10个二级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7.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8.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未通过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和已通过特评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10.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评审费:500元/人,在报送申报材料时收取,其中市、州留存200元,上交省认定办公室300元,用于考核认定工作支出。
收款单位:四川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与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开户银行:成都市建行七支行领事馆分理处
帐 号:51001479066050886478
省建造师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8-85554093 85568185
85568345 85551458
邮政编码:610041
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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